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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异地安置出新规定

发表时间:2007-05-14 点击2776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福州市物价局日前联合制定并公布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异地安置等作出新规定。

    新规定明确指出,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根据福州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钢筋砼结构、砖混结构等6类11等,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可套用6类11等的主要特征进行评估,而非主要结构部分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新规定明确,房屋拆迁实行异地安置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所在的土地区位等级,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应增加的安置面积幅度后,按规定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安置。异地安置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应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房屋拆迁区位等级划分则按照福州市城市土地级别分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定还在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福州市常见的在旧式木结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来源:中央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