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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周武进就《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07-05-30 点击2702次

    建筑装修对完善建筑物使用功能,优化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建筑物保值增值,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建筑装修又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修在建筑工程投资和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已经成为建筑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城镇居民新的消费热点。但同时,建筑装修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公共建筑装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住宅装修影响建筑安全和相邻关系和谐;装修后空气污染超标,影响居民生命健康;装修市场秩序较为混乱,这些问题丞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今年4月22日省政府以第97号令颁布了《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1日实施,完善了福建省建筑装修法律规范。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周武进昨日对《办法》有关条文做了解读,就群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记者:周总,请您谈谈目前我省建筑装修行业管理基本情况,我省装修市场存在哪些不规范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哪里?在《办法》出台前,建设厅作为主管部门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是否存在监管难?难在哪里?
   周总:2000年机构改革时明确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装修行业实施统一管理。六年来,福建省建筑装修行业的管理走过了由乱到治,由分散到统一的过程,目前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管理网络,初步形成了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行业市场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初步形成;开展建筑装修企业资质就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推行工程法定建设程序、查处违法违规和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不法行为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住宅装修无序的状况正逐步得到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装修行业发展。
但由于建筑装修立法欠缺,建筑装修特别是住宅装修点多面广,给监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监管依据不足,加上从建筑装修实践看,当前装修市场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公共建筑装修行为不规范。装修人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避政府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住宅装修行为缺乏有效引导。在住宅装修中擅自改变建筑功能、主体结构的为数不少;有的住宅装修影响了相邻人的休息,或者侵占了公共部位、公共空间,毁坏了共用设施,破坏了居住环境,引发不少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由于装修活动双方主体在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工程保修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装修过程纠纷不少;三是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超标。主要是装修中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者是材料中的苯、甲醛等有毒物质含量超标,造成装修房屋室内空气污染超标,影响人们生命健康;四是存在安全隐患。有的装修人擅自改变主体结构,造成施工或使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有的装修企业未按照施工作业规范施工,引发施工安全事故;有的装修人未将施工图纸报送消防审核或未按经消防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埋下火灾事故隐患。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并且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二、记者:《办法》对从事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人员资格有哪些规定?
    周总:《办法》规定:从事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推行建筑装修一线操作工人持证上岗制度。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三、记者:《办法》对有装修队伍资质要求作了哪些规范,那么《办法》对一些“游击队”、“草头班”等没有资质的施工装修队伍,能不能管得上?若装修人员破坏承重墙或节能设施,《办法》能约束他们吗?该如何处罚?
    周总:《办法》第六条、第二五条装修队伍对资质要求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承揽公共建筑装修或者住宅装修工程的单位(以下称“装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二是业主雇佣人员自行装修住宅的,受雇人员中,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岗证证书。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筑装修活动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记者:噪音扰民、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在处理上将有法可依,投诉有门。 那么发生问题后,业主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周总:对噪音扰民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发生装修扰民问题的,根据《办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侵害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装修单位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引发争议的,属于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办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装修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记者:《办法》规定:投放使用后,室内空气应符合要求。那么,若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装修单位装修,《办法》是否强制要求装修单位必须做到室内空气达标,其标准该达到什么程度?若没有达到标准,监管部门会不会对装修单位作处理?
    周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装修单位,还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将评定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记者:《办法》出台后,是不是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的做法有依据吗?参与制止、处理的有关执法部门是指哪些部门?将如何处理业主的违章装修行为?
    周总:《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但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公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部门均为执法部门,此外部分设区市已依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建筑装修活动监管职责,也作为《办法》规定的执法部门。
    对业主违章装修行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处理。

    七、记者:《办法》明确了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可接受投诉,业主维权时协会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周总:这几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有效地发挥了行业协调、服务、管理和自律等功能与作用。《办法》第五条赋予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承担“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的职能,协会可依该职能,在业主维权方面发挥相应作用。

    八、记者:《办法》施行后,提醒业主在装修住宅时哪些方面避免权益受损?
    周总:《办法》实施后,我们提醒业主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引起注意,避免权益受损: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业主或装修人需要委托住宅装修企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委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住宅装修企业进行装修。
    业主应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并明确合同主要内容。
    建筑装修时,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注意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要求装修单位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