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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建设系统开展2007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9-04 点击2162次
建质[2007]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开展“2007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397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今年9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质量安全,共同的责任”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创新质量监督机制,落实建设活动各方质量责任,全面开展质量整治、确保安全活动,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提高质量进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不断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各地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分户验收工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有效组织和协调,确保分户验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减少质量通病、抑制质量问题,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分户验收的标准和内容、程序和方法,强化市场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各地要及时总结取得的经验,结合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不断探索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新制度、新方式,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同时,要努力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并及时查处投诉、举报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既要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又要举一反三,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解决质量投诉和纠纷机制。

  (二)强化市政桥梁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推动质量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地要认真贯彻《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  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加强对市政桥梁、地铁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管理。参与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遵守工程建设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要求企业盲目抢工期、抢进度。要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为贯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并于9月开始对各地区进行督查。各地要结合“质量月”活动,按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检查、巡查,抓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企业和人员规范质量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工程,要将有关责任方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各地要以检查为契机,对本地区的质量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建设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工作,以加强市政桥梁、地铁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抓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质量月”活动。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围绕“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农村,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竞赛、演讲、咨询、专题讲座和报刊专栏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知识,加大宣传声势。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以“质量安全,共同的责任”为主题的讨论活动,切实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质量月”活动好的做法和取得的实效,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