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13-42-2007 建设部备案号:XXXX-XXXX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 (征求意见稿第一版)
2007-XX-XX发布 2007-XX-XX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发布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科[XXXX]XX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为主编单位,福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厦门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协会、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参编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考虑了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原材料的一些变化,参照了许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针对近年来省内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施工中出现的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广泛收集资料并注意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对一些主要问题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对原材料检验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2. 对生产过程的计量与搅拌进行了修改,对搅拌机、搅拌车分别提出相应规定; 3. 针对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了修改。 本规程由总则、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共五章组成。 本规程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负责解释。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以代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编制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 参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协会 福州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审人员:
本规程审定人员:
目 录
1、总则…………………………………………………………………………………………… 2、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一般规定……………………………………………………………………………… 2.2 水泥…………………………………………………………………………………… 2.3 骨料…………………………………………………………………………………… 2.4 水……………………………………………………………………………………… 2.5 外加剂………………………………………………………………………………… 2.6 矿物掺和料……………………………………………………………………………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3.1 一般规定……………………………………………………………………………… 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3.3 计量与搅拌…………………………………………………………………………… 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 3.5 运输…………………………………………………………………………………… 3.6 设备维护……………………………………………………………………………… 4、混凝土质量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质量检验……………………………………………………………………………… 4.3 合格判定……………………………………………………………………………… 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1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2 现场混凝土中转……………………………………………………………………… 5.3 模板工程……………………………………………………………………………… 5.4 混凝土浇筑…………………………………………………………………………… 5.5 混凝土养护…………………………………………………………………………… 5.6 施工进度……………………………………………………………………………… 条文说明 1、总则…………………………………………………………………………………………… 2、原材料质量控制………………………………………………………………………………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混凝土质量检验…………………………………………………………………………… 5、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福建省建筑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提高混凝土施工技术水平,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设置技术与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技术合格的检测人员和试验设备齐全的试验室。 1.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保存并积累完整的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验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三年。 1.0.5 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企业的岗位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1.0.6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2 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一般规定
2.1.1 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原材料进厂必须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配合比设计的要求,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估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编号应与原材料实物一致)以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上述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产品。 2.1.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生产原材料必须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可退回供应方;或可降级使用的原材料须经论证后方可降级使用。 2.1.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建设、施工、设计以及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其指定的水泥、外加剂与掺合料等原材料产品。
2.2 水泥
2.2.1 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的规定。 2.2.2 应根据工程特点、设计、施工的要求及所处环境,选用适当的水泥品种和等级,应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供应厂家。 2.2.3 进厂的水泥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散装水泥卡,按不同的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 2.2.4 水泥应逐批检验,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编号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吨,不足500吨仍按一批进行检验。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2.3 骨料
2.3.1 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建筑用砂》(GB/T 14684)、《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 2.3.2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至少每半年提供一次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供货单位也应进行包括骨料碱活性反应在内的型式检验。 2.3.3 砂、石原材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产地分别堆放,堆放场地宜搭设雨棚并设置分隔挡板,不得混杂,并做好明显标记。在其装卸与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2.3.4 进厂的砂、石原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粗、细骨料应以同一产地且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规定数量者也按一批进行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及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2.3.5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结构用砂、石,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经论证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2.4 水
2.4.1 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2.4.2 除自来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混凝土拌合用水或养护用水使用,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型式检验。 2.4.3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及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的拌制;且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的拌制。
2.5 外加剂
2.5.1 预拌混凝土用外加剂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泵送剂》(JC 473)和《混凝土膨胀剂》(JC 476)、《混凝土防水剂》(JC 474)以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DBJ 13-77-2006)、的规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39-2001)中对外加剂的要求。 2.5.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2.5.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选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外加剂供应商。 2.5.4 进厂的外加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每半年至少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 2.5.5 外加剂产品应按批检验,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一次供应量(外加剂与泵送剂为10t,抗裂防水剂与膨胀剂为50吨)为一批,不足供应量(外加剂与泵送剂不足10t,抗裂防水剂与膨胀剂不足50吨)按一批进行检验。对于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 2.6 矿物掺合料
2.6.1 粉煤灰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规定;磨细矿渣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在水泥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DBJ 13-66-2005)的规定。 2.6.2 当使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拌和物性能、物理力学性能以及长期耐久性能无不良影响时方可使用。 2.6.3 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Ⅱ级以上的粉煤灰,或使用S95以上级别的磨细矿渣,其掺量应根据原材料与工程情况进行配合比试验后确定,其它矿物掺合料的掺量也必须根据配合比试验结果确定。 2.6.4 掺合料进厂时必须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还必须每半年至少提供一次型式检验报告及放射性检验结果。 2.6.5 掺合料应按不同等级、品种分别储存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志,防止受潮或其它有害物质混入。 2.6.6 掺合料必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出厂编号一次供应不超过200吨为一批,不足200吨应按一批检验。
3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3.1 一般规定 3.1.1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量、搅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运输等工序的控制。 3.1.2 搅拌站的主要生产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的规定。 3.1.3 在混凝土生产工序中取得质量数据,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采用各种质量管理统计方法,指导后续生产。 3.1.4 交货时,搅拌站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每一车发货单。 发货单内容应符合GB/T 14902的有关要求。 3.1.5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做好有关天气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 3.1.6 浇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原材料。 3.1.7 施工单位应提供混凝土浇注时间、浇注部位、数量、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的施工月进度计划。混凝土生产通知单应由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混凝土供应商,混凝土生产应提前三天通知。
3.2 混凝土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3.2.1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合理使用矿物掺合料。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粉煤灰应用技术规程》和《粒化高炉矿渣应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掺量。然后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一个既满足设计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又满足施工要求,同时经济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 3.2.2 预拌混凝土坍落度确定应考虑混凝土运输途中的损失、运输车施工现场的停置及混凝土卸料时间长短引起的损失。 3.2.3 预拌混凝土的用水量::卵石不得超过180kg/m3,碎石不得超过190kg/m3(砼强度设计等级不大于为C15可不受此限制)。在保证预拌混凝土可泵性要求后应尽量降低混凝土砂率。 3.2.4 混凝土搅拌站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技术,并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编号。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搅拌站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 1. 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 2. 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 3. 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3.2.5 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的输入应由混凝土生产人员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复核后方可进行生产。在改变混凝土品种及交接班时,应有试验室人员予以核对并记录。 3.2.6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室验证,并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调整及签字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3.3 计量与搅拌 3.3.1 计量设备 3.3.1.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有关规定。 3.3.1.2 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超过检定期限不得使用。 3.3.1.3 搅拌站应定期进行静态计量校正或记录动态计量结果(自检),并按企业自定计量器具自校规程进行。 3.3.1.4 计量设备必须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计量控制宜采用微机控制,计量控制系统应具有粗精称功能、误差自动修正和补偿功能。 3.3.2 计量 3.3.2.1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的计量可按体积计,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3.3.2规定的范围。
表3.3.2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集料 水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2 ±3 ±2 ±2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1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3.3.2.2 拌制混凝土期间,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及骨料用量。 3.3.3 搅拌机 搅拌机应符合《混凝土搅拌》(GB/T 9142)的规定,宜采用固定式搅拌机。每年应对搅拌机搅拌匀质性指标进行检查。 3.3.4 搅拌车 搅拌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 5094)的规定。每年应进行匀质性指标检验,不符合要求时或出现运送的混凝土拌合物发生分层离析现象,应及时更换搅拌螺旋或滚筒. 3.3.5 搅拌 3.3.5.1 预拌混凝土应采用符合3.3.3规定的搅拌机进行搅拌;当采用配料站配料,应采用符合3.3.4规定的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搅拌,并严格按设备说明书规定使用并检定。 3.3.5.2 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同时应满足混凝土拌合料搅拌均匀的最短时间。 3.3.5.3 采用自卸汽车运输时,混凝土搅拌最短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 3.4.1 为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必须对预拌混凝土实行开盘鉴定。参加开盘鉴定的人员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部门或质量检验部门代表、混凝土搅拌站质量检验部门代表。开盘鉴定表格见附录。 3.4.2 参加开盘鉴定人员应在生产前到混凝土搅拌站检查生产使用的原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工程名称及部位是否与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单、生产任务通知单相符,混凝土运送至现场检查其坍落度、粘聚性是否满足配合比或合同规定的要求。见证三方均应在开盘鉴定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保存归档。 3.4.3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过程中,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应有打印记录,需方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
3.5 运输 3.5.1 搅拌站宜使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装料前装料口就应保持清洁、桶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 3.5.2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运输车滚筒按3~6r/min旋转,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3.5.3 严禁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加水。需在卸料前加外加剂时,外加剂掺入量及掺入后搅拌车快速搅拌的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3.5.4 混凝土现场停置时间是指混凝土运送到施工现场后至混凝土卸料完毕的时间。现场停置时间不超过1.5小时,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可延长0.5小时;现场停置时间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供方应在配合比中标明砼初凝时间。 3.5.5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保证施工现场泵送,浇筑的连续进行,不得脱节及积压,混凝土供应频率由双方事先约定。 3.5.6 预拌混凝土运送到浇筑地点,在卸料前应中、高速旋转约1分钟,使混凝土拌合均匀。 3.5.7 混凝土搅拌车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洗并排尽积水。
3.6设备维护 3.6.1 所有搅拌设备、运输车。泵送机及输送管道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 3.6.2 对搅拌站计量器具的维护应按计量仪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6.3 搅拌机的维护保养按有关说明书执行,易损件应及时更换,保证混凝土拌合料的均匀。 3.6.4 筒仓仓顶除尘器应经常检查、清洗,保证其可靠的除尘功能。 3.6.5 应定期检查混凝土搅拌车滚筒的厚度,搅拌叶片的磨损情况,必要时应更换。
4 混凝土质量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混凝土力学试验方法》(GBJ81)、《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相关的其它国家标准规定进行。 4.1.2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由供方与需方共同承担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检验工作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试样的取样,可由检测机构参与旁证并做好旁证记录。 4.1.3 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抗渗等级、总碱量、氯化物总含量等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其它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4.2 质量检验
4.2.1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的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4.2.2 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采取与坍落度检测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20min内完成;强度与抗渗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4.2.3 每组试样应随机地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每组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4.2.4 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当目测检查正常时,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每100m3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其取样检验也不得少于一次;当目测检查有异常时,可随时进行坍落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按混凝土拌合物交货检验不合格处理。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量、总碱量和其它检验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或相关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4.2.5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与组批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4.2.5.1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组。 4.2.5.2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组。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4.2.5.3 高层建筑主体混凝土施工,取样频率除满足本条1、2外,还应满足每一现浇楼层(段)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组。 4.2.5.4 混凝土试样的组批条件,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 4.2.6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试块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当连续浇筑同配合比、同抗渗等级混凝土量在500m3以下时,取样不得少于两组,且每项工程不少于两组。当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取样,留置试块。 4.2.7 有其它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其质量指标按有关规定检验。
4.3 合格判定
4.3.1 混凝土交货时,坍落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其允许偏差符合表4.3.1规定;含气量与合同规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5%。总碱量及氯化物总含量限值应在合同中规定。 表4.3.1 坍落度允许偏差 设计要求的坍落度(mm) 允许偏差(mm) ≤40 ±10 50~90 ±20 ≥100 ±30
4.3.2 强度试验结果应满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 4.3.3 合同规定的其它项目的合格判断,按《预拌混凝土》(GB/T 14092)的规定执行。 4.3.4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拌合物性能不合格,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值不符合规定时,可采用非破损检测方法,或从结构、构件中钻取芯样的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作为是否应进行处理的依据。 4.3.5 混凝土强度除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107)规定进行合格评定外,尚应对一个统计周期内的相同等级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预拌混凝土企业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统计计算强度均值、标准差及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以确定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统计结果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要求。
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1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1.1 在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期的材料、劳动力、机具需用量计划以及保证质量。安全等技术管理措施中应详细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宜。 5.1.2 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定制。 5.1.2.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现场行驶道路,宜设置循环行车道,并满足重车行驶要求;车辆出入口,宜设置交通安全指挥人员。 5.1.2.2 混凝土工程施工进度应考虑建筑的结构刚度和结构构件的约束情况,还应考虑地基变异沉降变形和载荷作用以及混凝土龄期对强度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的技术间歇时间。 5.1.3 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方案宜向混凝土供应单位做技术交底。 5.1.4 施工单位在获得混凝土浇捣令后,方可向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提出运送混凝土的要求。 5.1.5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到达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检查预拌混凝土发货单,确认是否为该工程部位使用的混凝土,并检查运输时间和数量。
5.2 现场混凝土中转
5.2.1 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输送过程中应注意尽量缩短时间。减少转运次数。特别要注意合理安排运输力量,注意与搅拌运输车的衔接,保证混凝土到工地后能及时卸料。 5.2.2 施工现场转运预拌混凝土时,要根据发货单在各种转载容器上做好产品标识,防止误用。 5.2.3 预拌混凝土泵送 5.2.3.1 混凝土输送管应尽量缩短管线长度,少用弯管和软管,管线宜布设得横平竖直,必要时可绘制布管简图并经双方认可。 5.2.3.2 混凝土泵应设置在场地平整坚实、道路畅通、供料方便、距离浇筑地点近、便于配管并接近排水设施和供水供电方便处且以在完成整个浇筑工作过程中尽量少移动泵车为宜。 5.2.3.3 泵送混凝土之前应先用水润湿管道,用同配合比去石砂浆或1:2水泥砂浆润滑管道壁。润滑用的水泥砂浆应妥善处理,不得影响构件混凝土质量。 5.2.3.4 按《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检查混凝土拌合料入泵混凝土坍落度(见表5.2.2.4)。特制品可不受此表限制,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表5.2.2.4 不同泵送高度入泵时混凝土坍落度选用值 泵送高度(m) 30以下 30~60 60~100 100以上 坍落度(mm) 100~140 140~160 160~180 180~200
5.2.3.5 现场泵送时严禁往泵机入料口加水。 5.2.3.6 泵送混凝土宜连续进行,有计划中断时,应预先确定中断浇筑部位停止泵送,且中断时间不宜超过1h。停止泵送期间应每隔20min回泵一次。 5.2.3.7 炎热季节施工,宜用湿草袋等遮盖输送管,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5.2.3.8 泵送混凝土施工,现场应有统一的指挥,宜采用有效通讯手段在混凝土搅拌站、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和混凝土浇筑面之间及时联络协调供应量,供应频率等。 5.2.3.9 当用多台混凝土泵进行施工时,应预先策划各自的浇筑区域,各泵车的工作量应尽量均衡,使得浇筑工作基本同时结束,避免留设施工缝。 5.2.3.10 由于泵送混凝土的冲击力大,因此,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支撑必须牢固、稳定。 5.2.3.11 由于泵送混凝土施工速度快,因而工作面上操作人员多,易踩陷构件的水平钢筋。因此,应设置足够的钢筋撑脚或钢支架,重要节点钢筋应采取加固措施,并且随着浇筑的不断推进,有专人整理钢筋。
5.3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转运方式的选择
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转运方式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和混凝土性能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施工方案时对于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转运应予以特别的注意和考虑。 5.3.1 柱的施工 柱的施工特点是工作面较小,采用吊车斗运的方式浇筑混凝土,可以利用吊运的时间进行振捣,以保证混凝土密实。 5.3.2 墙的施工 在墙的施工中,主要应根据布筋方式来考虑混凝土的现场转运方式。 若墙中钢筋排列较密,对混凝土浇筑形成较大阻力,流动性较大的泵送混凝土更有利于施工。且由于钢筋间距较小,一般不太容易产生沉降裂缝。 若墙中钢筋排列较稀,由于泵送混凝土体积稳定性较差,易产生沉降收缩裂缝,宜采用坍落度较小的混凝土并采用吊车斗运的方式进行施工。 5.3.3 厚板的施工 对于一些厚度较大且混凝土标号较高的板,必须同时考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升与施工冷缝问题。如果混凝土水化热温升较小,宜采取泵送方式进行施工;如果混凝土水化热温升较大,宜采用吊车斗运流动性较低的混凝土,通过减少混凝土用水量来减少水泥用量以降低混凝土水化热。
5.4 预拌混凝土浇筑
5.4.1 预拌混凝土浇筑时必须均匀布料并利用泵送砼的流动性或用振捣器振实的方法进行浇筑。 5.4.2 对于坍落度较大的混凝土(如泵送混凝土)要避免过振,以防止混凝土离析。对于坍落度较小的混凝土,应加强振捣,以保证密实。 5.4.3 混凝土构件的浇筑应保持较好的连续性并严格控制浇筑间歇时间。应保证当层混凝土在前一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完成浇筑振捣。 在恶劣环境下施工,如遇到间歇情况时,应注意保护混凝土工作面。可采用塑料布、麻袋等简易措施遮盖混凝土表面,尽量保持间歇前后混凝土状况的一致性。
5. 5 预拌混凝土压光抹面
大多数采用泵送施工的混凝土表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泌水和浮浆,应对混凝土表面进行压光抹面处理。 5.5.1 若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或者振捣过度,可能在混凝土表面出现大量泌水和浮浆,应将表面水分刮除且表面的浮浆也应压入混凝土中重新抹面。 5.5.2 预拌混凝土在风速大,气温高、湿度低等情况下表面易出现塑性收缩裂缝,应在初凝前及时进行抹压使其闭合。
5.6 预拌混凝土养护
5.6.1 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5.6.1.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14d,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应设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温差控制和养护措施; 5.6.1.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始终处于湿润状态; 5.6.2 采用塑料薄模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裸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保持塑料薄模内有凝结水,确保混凝土始终处于湿润状态。 5.6.3 采用混凝土养护剂应优先选用水溶性养护剂,并事先进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与喷洒养护剂试件的抗压强度对比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6.4 施工单位应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措施,并做好养护记录。 5.6.5 对于墙体砼应带模板养护不应少于7d。
5.7 预拌混凝土施工进度
5.7.1 在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1.2MPa之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混凝土浇筑完毕24h后,方可进行施工放样等轻微活动,严禁在板上堆加荷载。当采用缓凝剂或气温低于15℃时,还需适当延长时间。 5.7.2 楼(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毕48h后,方可在其上安装模板支架及从事其它施工行为,严禁集中堆载。严禁载楼(屋面)板上倾倒砖石。塔吊装卸模板、钢筋时,应使模板、钢筋缓慢落在设有垫板的楼(屋面)板上后方可卸吊钩,垫板应设在有下层支柱的梁上。
(附 页) 混 凝 土 开 盘 鉴 定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搅拌单位 试配单位 施工部位 试验配合比 编号 基本要求 强度等级 坍落度 水灰比 砂率 其它 配合比 材料名称 水泥 砂 石 水 外加剂 掺和料 每m2用量(kg) 调整后每盘用量(kg) 砂含水率 %, 石含水率 %
鉴定结果 原材料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合比 □符合 □不符合 施工配合比 □经调整 □未经调整 搅拌机、型号、容量、状态 计量方式 运输方式 混凝土 性能 坍落度 粘聚性 保水性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 试验编号 fcu28(Mpa) 设计 实测 鉴定意见 混凝土拌制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鉴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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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近几年,预拌混凝土行业在福建省的发展非常迅速,不仅在福州、厦门等大城市,而且在泉州、漳州、三明、永安、莆田等市都建立了一家甚至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带动了混凝土的原材料、生产、施工等全方面技术进步。预拌混凝土行业生产的是混凝土的半成品,数量巨大,出产前又无法测定其确切的质量指标,混凝土的质量还要受到运输、浇捣、养护等后续工序的影响,因此必须从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管理到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特指定本规程。 1.0.2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不仅取决于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还受到多种施工因素的影响,因此本规程制定了对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质量控制要求。 1.0.3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资质登记,严格按照自制登记规定的生产范围进行生产,应当建立和健全符合ISO9001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应配备齐全本规程中要求的试验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 1.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资料与质量检验资料归档保存年限改为三年。主要是出于考虑到该规定既能满足现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归档保存要求,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1.0.5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有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进行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2 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一般规定 2.1.2 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质量,而且预拌混凝土生产具有连续快速的特点,对原材料质量及稳定性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必须对原材料进行预先控制,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各原材料供货商的生产设备、产品质量、供货能力、检验仪器、质保体系现场考察、综合评估,并作出书面评估意见。为加强对原材料生产供应厂家的质量监督,要求进厂的原材料必须备有产品说明书、与原材料实物一致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不使用质量不稳定的小水泥、小外加剂、小砂石料的产品。 2.1.3 对个别性能参数不合格但仍可通过调整配合比后使用的原材料,如连续级配不合格的砂、石,允许经过充分论证和配合比试验后降为单一级配的砂、石使用;预拌砼企业必须保有相关论证和试验资料。 2.1.4 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其生产的混凝土质量负责,也包括了应对原材料的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对它的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工程设计等部门只能提出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有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配合比设计,自行选择最佳的原材料品种。
2.2 水泥 2.2.2 预拌混凝土主要用在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部位中,而且预拌混凝土生产具有连续、快速、大量的特点,水泥质量的波动对混凝土最终质量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本规程规定了预拌混凝土宜使用旋窑厂生产的质量合格的水泥。相对固定水泥生产厂家,能更好地熟悉水泥的性能,控制好混凝土生产。 2.2.3 强调进厂水泥必须有相应合格证明。厂家提供散装水泥进厂时必须同时附有散装水泥卡。 2.2.4 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具有快速连续的特点,而使用的旋窑水泥质量稳定,因此水泥经安定性、凝结时间和三天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到水泥厂或水泥中转库中抽样进行检验或企业内部建立水泥快速推算公式,检验合格该批水泥进厂后即可投入生产使用。
2.3 骨料 2.3.2 现有的砂、石原材料厂家一般都不具备产品的检验能力为了加强对砂、石的质量控制,必须规定一定频率的抽样检验进行质量监督。另外,强调了新产源的砂或石应进行包括骨料碱活性反应在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与建材行业标准要求一致。 2.3.3 增加砂石堆放场地“宜搭设雨棚”一项,符合现场原料使用要求。 2.3.4 本标准要求除海砂外,对受氯离子侵蚀或污染的砂,也应进行氯离子检测。海砂还要求检测贝壳含量。 2.3.5 参考JGJ 52-2006加强了恶劣环境下使用或重要混凝土结构用骨料的碱活性检验。有资料表明,我省一些地区时有发现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存在。这应当引起各有关单位的关注。
2.4 水 2.4.3 增加对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用于配制混凝土时的限制,较为实际地解决了生产中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的利用问题。
2.5 外加剂 2.5.2 混凝土外加剂品种繁多,对混凝土的性能有非常大的影响,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2.5.3 外加剂对混凝土的影响非常大,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对外加剂供应厂家按本规程1.0.3条的要求进行评估,并相应固定厂家和品种,才能更好地熟悉掌握外加剂的性能,频繁更换外加剂品种或使用外加剂品种过多,则不能很好地掌握外加剂的使用性能,无法控制混凝土的质量。 2.5.4 为加强对外加剂生产的质量监督,要求外加剂厂家必须按每半年一次的频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预拌混凝土企业也可自己派人抽样或委托检测单位抽样。由于出厂检验仅仅是匀质性检验,不能完全反映出在混凝土拌和物性能上的质量差异,因此抽样检验报告必须是包括有匀质性和混凝土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
2.6 矿物掺合料 2.6.2 粉煤灰以外的掺合料,目前使用较少,而且相应的技术标准也不多。在使用之前,应对其可能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的指标进行试验,确认无不良影响后,方可使用。 2.6.3 预拌混凝土中掺入粉煤灰、磨细矿粉可以取代水泥、改善拌合物性能和耐久性能,但掺量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部位,粉煤灰及磨细矿粉的质量以及其它情况通过配合比试验结果来确定。作出必须使用Ⅱ级以上的粉煤灰,或使用S95以上级别磨细矿渣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及强度符合要求,且杜绝一些生产企业滥掺、乱掺的现象。
3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3.1 一般规定 3.1.1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从开始搅拌、搅拌车或翻斗车运至指定卸料地点的这一阶段(泵送混凝土指混凝土泵机进料口处),重点是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量、搅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运输等工序的控制。 3.1.2 影响混凝土拌合物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有计量设备、搅拌机性能、投料顺序等,因此保证计量设备的精度、搅拌机的匀质性指标及投料顺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1.3 混凝土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经验学科。因此,平时的资料积累相当重要,所以在混凝土各个工序中取得的质量数据,应定期(每月、季、年)进行统计分析,并采用各种质量管理图表,这些不仅是为了提供拥护质量证明书,更重要的是为了指导后续生产,及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使混凝土生产成本和质量处于最佳状态。 3.1.4 混凝土供应商需按工程名称分混凝土品种登记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强度报告及合同要求的混凝土其它性能检测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测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3.1.5 在生产混凝土之前及生产过程中,应即使了解和记录天气情况,有利于天气情况变化时,有所准备,并采取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3.1.6 为确保同一工程特别是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及其性能的一致性,应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原材料。 3.1.7 为便于混凝土供应单位合理安排混凝土供应,尽力保证需方的作业要求,减少双方的摩擦及不必要的赶工,就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能够提供较为准确的生产作业计划,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因工程设计变更可能会修改砼技术要求,因项目进度问题可能会提前或推迟原计划的混凝土浇筑时间、受工期影响可能会将普通混凝土改为泵送混凝土、因结构构件名称填写错误而需要纠正等。这些信息以口头或电话传达,难免有出入,发生错误无法追溯,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确定对预拌混凝土的最终需求。通常混凝土搅拌站备有一系列常用混凝土配合比,可以随时调用生产,不需重新做配合比试验。而对特选品如高性能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主要指凝结时间及水化热有特殊要求的)、抗渗等级在P12以上的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早强混凝土、水下不分散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在搅拌站不常用,且性能要求特殊,故均需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因此要求有此类混凝土均应提前二个月通知混凝土供应商,以便混凝土供应商能指定出一个既满足技术要求又经济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
3.2混凝土配合比确定的调整 3.2.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满足强度及耐久性要求外,对于密实性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等均需满足其有关规范规定,并应尽量合理设计粉煤灰的掺量,降低水泥用量,降低砂率以及用水量,尽可能采用高效减水剂,以改善混凝土各项综合性能,降低混凝土水化热,减少收缩及泌水。 3.2.2 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指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单上设计坍落度即大道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坍落度,而混凝土搅拌站内生产坍落度设计必须考虑混凝土运输时坍落度损失、施工现场车辆停置及卸料时间长短引起的坍落度损失,这样才能保证到达施工现场混凝土坍落度及整个混凝土施工过程混凝土的质量。 3.2.3 由于目前使用商品混凝土引起的裂缝引起施工界的广泛关注,与现场施工混凝土配合比相比,预拌混凝土的特点是高工作度、较高砂率及水泥用量。因我省石子级配不理想,预拌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档次较低,为保证高工作度势必造成混凝土用水量较大,导致水泥用量较大,混凝土单方用水量通常在190~210kg/m3(碎卵石)、200~230kg/m3(碎石),而大用水量及水泥用量通常是引起混凝土塑性裂缝、干缩裂缝及温度裂缝的最主要原因。参照日本建筑学会“钢筋混凝土建筑防裂措施(设计、施工)指南和说明”中提出,从减少裂缝的观点出发,要求泵送混凝土的单位用水量严格控制在170kg/m3以下;以及日本JASS5《标准配合比决定》中规定的混凝土单方用水量控制在185kg/m3以内,结合本省实际水平制定了卵石(碎卵石)混凝土用水量不得超过180kg/m3、碎石混凝土用水量不得超过190kg/m3,以控制我省泵送混凝土单位用水量普遍较大的缺点。 3.2.4 引用《普通混凝土设计规程》(JGJ 55-2000)6.2.3条。 3.2.5 为保证混凝土配合比得正确输入及生产时严格执行配合比,避免在输入及交接班时出现差异时应进行拌合物性能试验室验证,以便能技术调整配合比,确保所生产混凝土的工作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为保证混凝土配合比的严肃性,对定其他部门合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只能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有关技术人员视生产情况予以调整。 3.2.6 对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配合比的调整程序进行了规定。
3.3 计量与搅拌 3.3.1 计量设备的计量精度直接影响各种原材料的称量误差,从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因此规定计量设备必须经过计量部门鉴定合格方可使用。 1 引用《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5.4.5的规定。 2 引用《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 50164-92)4.1.3的规定。 3.3.3 引用《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5.4.3的规定。对搅拌机的质量控制也进行了规定。 3.3.4 对搅拌车的质量控制也进行了规定。 3.3.5 引用《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5.4.6的规定。考虑到使用配料站配料、搅拌车搅拌的预拌混凝土供应模式,增加了搅拌车搅拌部分,并规定须经试验去人混凝土拌合料搅拌均匀所需的搅拌时间。
3.4 混凝土生产开盘鉴定及生产过程中的抽查
3.4.1 本条规定了参加开盘鉴定的人员。并提供了混凝土开盘鉴定表格。 3.4.2 使用预拌混凝土必须进行开盘鉴定,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生产前到混凝土搅拌站对混凝土生产所用的原材料、配合比进行核对,混凝土运送到施工现场后三方在现场校验混凝土坍落度、粘聚性是否满足要求,并签字确认。开盘鉴定合格方可进行大规模生产。生产所用原材料配合比与供方所提供的质保资料严重不符时,应立即停止生产。运送到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粘聚性不满足要求应退回供方并令其改正。 3.4.3 在生产过程中,允许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随时对混凝土生产过程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核对混凝土配合比及生产记录,混凝土供方应随时提供混凝土生产记录(应为电脑自动打印的生产记录),防止弄虚作假或误发货。
3.5 运输
3.5.1 本条规定搅拌运输方式应尽量采用搅拌车。主要室为了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分层离析现象,确保混凝土的质量。规定筒内不得积水、积浆,是由于筒内积水积浆必然使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降低。 3.5.2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分层离析滚筒必须慢速转动。 3.5.3 由于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或现场停置会起混凝土坍落度损失,导致无法卸料和施工,因此经常会出现在现场加水现象。规定严禁在现场加水是因为在现场加水无法准确计量或随意加水,从而改变了混凝土配合比导致混凝土强度降低。允许在现场加入外加剂,但必须控制加入量并保证加入外加剂后混凝土拌合物搅拌均匀,若搅拌不均匀,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是严重的。因此现场要加外加剂其添加方法及添加量须经试验室确认后可采用。 3.5.4 本条规定混凝土现场停置时间是为了避免混凝土拌合物在现场停置时间过久引起混凝土工作性能变化,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如果混凝土超过其初凝时间而继续使用,势必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因此供货方应提供砼初凝时间,以便施工方掌握及使用。另外,要求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搅拌车到达现场后,应尽量在规定时间内将该车混凝土消化掉。如因特殊原因(机械故障)导致停置时间过长,必须检查混凝土坍落度状况,并会同搅拌站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严禁在现场加水使用。如因施工速度过慢,而导致搅拌车在现场停置过久,应通知混凝土搅拌站减缓供货速度及单车供货量。 本规定的停置时间是引用《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5.4.7.4的规定。 3.5.5 本条规定了混凝土供应频率由供需双方视施工进度事先商定,主要是保证现场施工能连续进行,同时又不致在现场积压混凝土搅拌车。因为中断施工易引起施工缝,而大量压车又会导致积压的混凝土因停置时间过长而质量下降。 3.5.6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局部部分层离析现象,运输车到达现场后在卸料前进行快速搅拌可消除此现象,因此规定混凝土搅拌车卸料前应中、高速旋转拌筒,以减少分层、离析。 3.5.7 本条规定是防止混凝土拌合物残渣凝固在混凝土拌筒内且避免不同等级混凝土混淆。因此必须及时清洗,并排尽积水与残渣,以确保混凝土搅拌车内混凝土拌合物不致于因筒内积水和残渣而出现的质量下降。
3.6 设备维护 3.6.1 计量器具的好坏直接影响混凝土拌合物各组分配料精度,因此应维护好计量器具。 3.6.2 混凝土搅拌车滚筒壁的厚度磨损,会影响混凝土运输时的安全,拌筒内叶片的磨损会影响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及混凝土搅拌车进、出料功能。
3 混凝土质量检验 4.1一般规定
4.1.2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结果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业资料,为了规范试样的采取、制作、养护,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资料,要求交货检验必须采用见证取样制度,特别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构件部位。 4.1.3 供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其抽样、制作、试验由供方自行负责,只作为混凝土出厂的质量证明,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4.2 质量检验 4.3.1~4.3.4 根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相关条文制定。 4.3.5~4.3.6 混凝土强度检验与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分别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与《福建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统一规定》的相关条文制定。同抗渗等级留置的两组试块,一组在标养条件下养护,检验防水混凝土的设计特征值并作为衡量防水混凝土结构抗渗性能的依据,另一组试块与结构同条件下养护,测得抗渗等级为参考依据。对抗渗混凝土的取样频率参考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重新进行了规定。 4.3 合格判定 4.3.1~4.3.2 根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相关条文制定。 4.3.3 预拌混凝土强度评定一般应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对于某些混凝土方量较少工程或部位,由于制作的试块的数量较少,允许使用非数量统计方法进行评定,但用何种方法验收评定应在合同中预先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采用非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评定的混凝土应调整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试配强度,以保证该类工程按非数理统计方法评定验收时符合要求。 4.3.4在交货检验时,如果拌和物性能不合格,需方有权予以退货处理。当混凝土试件强度不合格或代表性有疑问时,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进行处理。 4.3.5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按期进行混凝土强度的统计分析,不仅可作为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指导后续生产,使混凝土的成本与质量处于最佳状态。
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1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1.1 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建立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 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特别是对场区的道路、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布置等方面应予以重视。 3 认真审查工程地质特征及场区环境状况,以及它们可能在施工中给质量与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4 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特别是对于混凝土工程有无可靠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5.1.2 当墙、板或结构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产生差异沉降或差异位移时,混凝土会因约束而开裂。由于基础或临近的结构造成过大的刚性约束也会导致混凝土开裂,如基础约束常会使靠近的墙体产生垂直裂缝,一段没有伸缩缝的很长的墙或板,会在一定的间隔部位产生裂缝。 5.1.3 鼓励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参加工地会议,以便加强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对工程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程序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5.1.4 申请浇灌混凝土需得到有关方面的批准,其时间长智短较难控制。为避免预拌混凝土积压在现场,施工单位应办好浇灌命令,再提出混凝土需求。
5.2 现场混凝土中转 5.2.3 预拌混凝土的泵送 5.2.3.1 施工实践证明,输送管的长度若尽量短,并尽可能少用弯管和软管,可以减少泵送混凝土的损失,在管道铺设前编制管道铺设方案,内容包括管道的走向和路线、配管、卡具及配件选用等,将有利于提高泵送效率。 5.2.4 不同泵送高度,混凝土入泵时的坍落度选用值是上海、北京、广东等多年来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所提出的数据。 5.2.6 国内外施工经验证明,能否连续泵送混凝土,是混凝土泵送法施工的成败关键之一。如混凝土泵送的输送管中的混凝土超过了初凝时间减去布料入模和振捣密实所必须的时间,则因混凝土流动性丧失将导致管道堵塞。所以当遇到混凝土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应采取慢速和间歇泵送,但一定要满足所泵送的混凝土从搅拌捣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超过初凝时间的要求。间歇正泵和反泵是为防止混凝土结块或沉淀造成管道堵塞事故。 5.2.9 当多台混凝土泵同时泵送时,因受到现场道路和场地条件等影响,其实际泵送能力不会相等。当混凝土泵与其它输送设备组合施工时,每台塔吊或履带吊等设备吊运混凝土的能力与混凝土泵的泵送能力更是相差较大,但现场各台运输混凝土设备所承担的浇筑区域之间的混凝土必须在初凝时间内结合。一般都要求多台混凝土输送设备能同时充分发挥输送混凝土的能力,以便尽量缩短浇筑时间,因此预先规定各台设备的输送能力、浇筑区域和浇筑顺序,并在施工中统一指挥、及时协调各台设备的施工进度,对于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和进度都是十分重要的。 5.3 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转运方式的选择
5.3.1泵送混凝土输送速度快的优点在柱的施工中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反,浇筑速度太快,混凝土来不及振捣,有可能因漏振造成混凝土产生蜂窝等缺陷。 5.3.2~5.3.3 施工现场混凝土转运,既可能影响到工程的施工速度,也可能影响到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确定施工方案时对于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转运方式应予以特别注意。
5.4 预拌混凝土浇筑
5.4.1均匀布料实质上是为混凝土充满整个模具创造条件。 实践证明它不仅可以减轻振捣密实的负担,而且可以较好地保持混凝土的稳定性。如果集中布料,则必须通过强化振捣来使混凝土充满整个模具并且密实,而强化振捣又容易造成混凝土的过振与离析。 5.4.2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需要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共同努力。在浇筑前,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供货方案。若有困难,应在施工前商议有效的防治措施,如避开交通高峰期,适当延长混凝土凝结时间等。
5.5 预拌混凝土压光抹面 5.5.1当混凝土中掺入较多的粉煤灰时,由于粉煤灰的密度比水泥小得多,容易被泌出的水分带到混凝土表面。混凝土硬化后,由于泌水和浮浆的存在使得混凝土表面具有较大的水胶比,从而造成表面强度太低而晚起砂,还有可能由于表面混凝土较大的干缩变形而产生表面裂缝。 5.5.2 如果裂缝较宽时,抹压是难以使这些裂缝闭合。对于裂缝来说,抹压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措施,绝不能代替覆盖保护。
5.6预拌混凝土养护 5.6.1 养护这个名称系指促使水泥水华采用的方法,由温度控制与湿度迁移所构成。养护的必要性基于水泥的水化作用只有在充水的毛细管中才能进行这一事实。 在充分湿润养护的情况下,水泥可以达到最大程度的水化。相对湿度小于80%时,水泥的水化将停止。如果混凝土在早期干燥,混凝土的强度、不透水性和耐久性将能受到及其不利的影响。 掺粉煤灰的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水泥熟料矿物的水化反应在先,粉煤灰二次反应在后,因此它需要更长的潮湿养护时间。 由于缓凝外加剂的作用,水泥水化反应比普通混凝土中水化反应慢,因此养护时间要延长。膨胀剂在混凝土中的化学反应需要大量的水,应注意充分供水养护,尤其前14天的养护至关重要。 5.6.2 当采用塑料薄模进行养护时,应覆盖严密,并经常检查塑料膜的完整情况和混凝土的保湿效果,若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5.6.3 养护剂能生成薄模封闭混凝土表面,薄模养护剂能比较有效的防止混凝土的水分蒸发,利用混凝土内部水分起到自养护作用。在混凝土表面水消失后仍然保持湿润状态时,可用喷雾器或用人工涂刷将养护剂喷或涂于混凝土表面。 养护剂的养护与有效的湿养相比,将降低水化的程度与速度,不过现场湿养往往是间歇式的,因此实际上密封养护可取得更好的结果。水溶性养护剂用水冲除以后,并不影响在其上再浇混凝土的黏着力。 由于密封效果的差异,不同养护剂与标准养护相比,混凝土强度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因此需要抗压强度对比试验。 5.6.5 规定了墙体砼带模板养护龄期。主要是针对工程应用中大部分墙体砼出现开裂与其带模养护时间不足有很大的关系。
5.7 预拌混凝土施工进度
在混凝土产生足够强度以前,过早在混凝土施工面上从事其它工序的准备工作,会破坏混凝土结构,导致裂缝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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