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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1-12 点击4591次

闽建建[2006]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项资质为水利、交通专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水利、交通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编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
  (三)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采取考试办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根据岗位类别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有关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题库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协助。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可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县建设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或省厅驻外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为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6个课时。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除注明外,均一式一份):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统一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花名册》(见附件2)及电子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提供任职文件;
  (五)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提供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其中(二)、(三)、(四)项材料应当在报名时提交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等公共媒体公布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在考核结果公布后20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主要负责人证书(A证)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B证)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C证)封皮为蓝色。不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第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制。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工作岗位未变动的,不得申领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考核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接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三)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延期三年,但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二)接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三)在职责范围和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四)未发现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五)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三)、(四)、(五)项书面证明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建设厅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不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在责任范围内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变动,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下同);
  2、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项目负责人申请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在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时,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变更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原发证机关书面同意材料。
  (二)申请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企业负责人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申请变更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变更为企业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任命书;
  (3)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3)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三)个人申请调动单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调入单位变更申请书;
  (2)调入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应提供企业任命书(应提供原件核对);
  (3)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材料齐全7日内应当办结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遗失声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齐全之日起7日内办结补证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每年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强制培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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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