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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3-10-21 点击6635次

文号:闽建建[2013]35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制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监理机构阶段人员配备情况。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监理单位的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开工标段进行备案。
  监理费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备案。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并应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监理机构各阶段人员配备数量、任职条件以及人员进场时间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一致。各地备案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备案时,不得采取押证、指模考勤等方式。
  三、人员在服务阶段期间变更的,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人员变更,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条件不低于变更前的人员任职条件且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将变更情况报送原备案部门。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办理人员正常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
  (二)退休、离职或者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
  (三)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
  (四)施工工期超过监理合同工期三个月以上的;
  (五)监理单位根据建设(代建)单位要求进行更换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四、未按上款规定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五、监理单位办理核销备案情形:
  (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完成情况办理核销;分标段开工的项目可按实际完工标段办理核销;
  (二)项目已整体完工并经初验合格的;
  (三)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原备案机关办理核销。
  六、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过程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应不予受理。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或监理单位变更、核销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变更、核销工作。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按规定配备到位、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厅原闽建建[2008]42号、闽建建[2007]20号、闽建建[2004]56号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2.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
     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闽建建〔2013〕3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