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房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近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2000年印发的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编号:MF-2007-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全面落实使用《示范文本》。据近年来消费者投诉,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办证时限随意约定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以推行新版《示范文本》为契机,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者签订新版《示范文本》。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市、县,应当及时修改相关系统软件内容,按时启用新版《示范文本》。 三、《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