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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印发福建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7-28 点击2616次

闽建综[2008]14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建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包括厅领导讲话等由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送厅分管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报送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五条  各办文处室、直属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 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 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厅办公室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办公室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请的,由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批办;
    (二) 通过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的,由厅办公室批转厅信息公开办统一登记;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联络人员均应在《福建省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登记薄》(见附件1)上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接访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申请告知制度。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单位填写《福建省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见附件2)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各类具体情况填写《福建省建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3)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答复意见书》、《告知书》由各单位负责人审签,盖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印章。
    (五)办理单位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在本处室、单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登记薄》中记载办理情况。                                             
    (六)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登记薄》每月10日前交厅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统计。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不予受理。
    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港、澳、台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本条一、二款办理。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3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