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08]2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