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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告字[2009]24号

发表时间:2009-02-06 点击2545次

林海:

  你在通过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向我部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我部拟给予你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同时重庆金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提出注销你注册的申请,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五条规定,我部拟注销你注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林乐彬  程国顺。

  联系电话:010-58933790,58933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