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8号)作出修改,现将重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对省厅发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闽建法[2000]76号),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闽建法[2000]76号,以下简称细则),名称修改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二、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四)修改为“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细则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五、细则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备案机关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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