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我厅闽建设[2001]91号和闽建设[2002]17号文件通知要求,幕墙设计单位、装修设计单位应将建筑幕墙、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主体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复核。为方便运作,我厅制定了《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表》和《新建工程装修设计技术复核意见书》,现予印发供各地使用。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复核表。附表:1. 《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表》 2. 《新建工程装修设计技术复核意见书》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