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7]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04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起到积极作用。为简化评标程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标法两类。福州、厦门、泉州地区(不含县及县级市)监理收费7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法,监理收费70万元以上(包括70万元)的工程采用综合评标法;其它地区监理收费5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法,监理收费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工程采用综合评标法。具体办法详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细则》(附件1)。
2、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在省外已担任在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招标人提供可供核实有关资料真实性的依据。
4、招标文件及相关设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以成本价出售,对高于成本价出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招标人未按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随意调高或压低监理费的,由工程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6、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不足人民币1万元的按人民币1万元收取。
7、招标人应按照专业配套合理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提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人数要求。配备人数一般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依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监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8、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申请资料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申请资料或投标文件(“正本”、 “副本”各一份)密封送达招标人。“正本”和 “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并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9、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且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10、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11、本补充意见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分细则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2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