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20〕19号
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福建监理企业):
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12号)要求,2020年上半年各省建设监理协会要做好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准备工作。现将具体要求如下:
一、 参评对象
我省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均要参与信用评估。
二、 受理时间
各参评单位认真对照通知里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行自评,并于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把自评材料报送至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秘书处(建议用快递方式报送申报材料)。省监理协会将根据各申报单位自评结果,依据信用评估考核内容进行复评,公示后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
三、 联系方式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秘书处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113号菁华北大2-612室
联系人:林巧珠
联系电话:0591-87569904
附件: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的通知(中建监协[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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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
附件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开展单位会员信用评估的通知
中建监协[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各分会: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年工作安排,今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会员范围内开展“推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活动,启动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程序
1.202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各分会做好单位会员信用评估准备工作,2020年7月开始单位会员信用评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或各分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单位会员自评估结果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情况有反映的,应责成相关单位核实、纠正,公示期结束后请将单位会员自评估分数和公示情况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络部;
3.在单位会员自评估并经省级建设监理协会或各分会公示后,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汇总,并记入单位会员信用档案,在会员内部适用。
二、评估内容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技术装备;
2.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三体系认证、社会贡献、协会活动;
3.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三、评估要求
1.单位会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自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
2.单位会员自评估结果须按规定公示。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各分会要重视此项工作,要安排人员负责和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协会将成立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指导信用评估工作。
4.严格执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加强信用管理。
四、评估得分计算方式
最后得分X=基本信息得分×30%+优良信用信息得分×30%+不良信用信息得分×40%.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附件: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会员信用评估的管理,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指导工作。
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单位会员信用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
第四条 会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评估权重。基本信息为30%;优良信用信息为30%;不良信用信息为40%。
第六条 会员信用评估周期为两年。会员信用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轮信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七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依据本标准制定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下发信用评估通知(提交参评资料截止时间、内容和要求、注意事项等)、受理信用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公示、受理申诉和举报事项、结果公告发布。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性有反映,请责成相关单位自行纠正,并将自行纠正情况上报。
第九条 会员信用评估内容组成和评估标准。
(一) 单位会员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技术装备。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三体系认证、社会贡献、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
(二)个人会员
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年限、承担项目数量、继续教育、学历、职称。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信息失真、职业道德缺失。
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2。
第十条 会员信用评估最后得分计算方式。
最后得分X=基本信息得分×30%+优良信用信息得分×30%+不良信用信息得分×40%。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评估实行计分制,暂不实施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评估监督。会员信用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评估全过程指导,受理申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可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个人会员可向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申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材料,是单位申诉或举报的加盖单位公章,是个人申诉或举报的,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对在信用评估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降低信用分数。
第十五条 在信用有效期内,诚信建设指导组对会员信用行为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会员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报请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依据本标准开展动态评估。当动态评估结果与会员原信用分数出现差异时,诚信建设指导组告知会员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其信用分数。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实行“行业主导、权威发布、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原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负责统一管理会员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2: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3:信用评估标准说明
附件1:
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1-1: 单位会员基本信息评估标准表
评估内容 |
评估内容子项 |
评估标准 |
备注 |
基 本 信 息
100 分 |
企业资质 20分 |
企业各项注册条件满足规定计20分(每缺一名注册工程师扣2分)。 |
对多个资质的企业扣分项进行叠加。 |
团队建设 15分 |
高级职称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的计5分,低于20%的计3分;国家注册工程师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的计5分,低于20%的计3分;大学本科以上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的计5分,低于30%的计3分。 |
国家二级注册工程师不在计算之列。 |
|
依法纳税 15分 |
依法纳税的计15分(每出现一次违规纳税行为的扣5分)。 |
|
|
员工权益保障 20分 |
员工权益得到保障的计20分;没有全部办理员工“五险一金”的扣5分;员工工资平均水平低于当地市(州)级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扣5分。 |
|
|
员工教育投入 15分 |
教育资金投入占公司员工工资总额达到2%以上的计15分,低于2%的计10分。 |
|
|
技术装备 15分 |
企业信息化管理建设、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软件等每年投入达到标准的(标准:综合资质30万元,甲级资质15万元,乙级资质及以下5万元)计15分,达不到标准的计10分。 |
|
注:
1、评估内容子项中的指标按评估前近2年内的平均值记取。
2、评估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备查或查询网址,不能提供原件或查询网址的要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每项评估内容子项计分不得超过规定的分值。
4、提供与评估有关的财务信息必须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件1-2 : 单位会员优良信用信息评估标准表
评估内容 |
评估内容子项 |
评估标准 |
备注 |
优 良 信 用 信 息
100 分 |
获奖 30分 |
每获得一项全国性奖项计8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奖项计5分;每获得一项市(州)级奖项计3分;每获得一项县(区)级奖项计1分。 |
包括政府和行业协会颁发的。 |
表扬 10分 |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书面表扬计6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书面表扬计5分;每获得一项市(州)级书面表扬计3分;每获得一项县(区)级书面表扬计1分。 |
包括政府和行业协会给予的。 |
|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 15分 |
每获得一项国家(国际)级奖项计8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奖项计5分;每获得一项市(州)级奖项计2分;每获得一项县(区)级奖项计1分; |
包括政府和行业协会颁发的。 |
|
三体系认证 15分 |
完成三体系认证的计15分(每缺一项扣2分)。 |
|
|
社会贡献 15分 |
每参加一次抢险救灾、扶贫、捐款等公益性活动的计5分(同一个对象或活动内容的计一次)。 |
|
|
协会活动 15分 |
积极缴纳会费的计5分,为行业做出贡献的计5分,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计5分。所有分支机构参加当地协会活动的计2分。 |
协会活动:课题研究、标准制定、赛事等。 |
注:
1、奖项、表扬及其他计分项必须是评估前近2年内获得或开展的活动,奖项、表扬以发文时间为准,活动时间以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
2、每项评估内容子项计分不得超过规定的分值。
3、评估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备查或查询网址,不能提供原件或查询网址的要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获奖和科技成果中计分是按最高级别计分,有等级之分的每低一个等级的计分按1分标准递减。
附件1-3 : 单位会员不良信用信息评估标准表
评估内容 |
评估内容子项 |
评估标准 |
备注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100 分 |
违规行为 35分 |
每出现一次资质挂靠行为的扣10分,每一次停业整顿扣10分;每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每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一次县级以上书面通报批评扣3分。每发生一项相关信息资料造假扣5分。 |
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可增加评估项 |
质量和安全生产考核 25分 |
该项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制定评估规则,按照考核等级制定不同扣分标准。 |
没有开展考核的扣10分。 |
|
黑名单 15分 |
每一次被省(部)级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扣10分、市州级部门的扣5分。 |
|
|
恶性竞争 15分 |
每出现一次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竞争行为的扣5分。每出现一次履约不到位的扣1分。 |
|
|
对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10分 |
每出现一次企业对外地分支机构的无效管理扣5分,每出现一次被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罚、惩戒、通报批评的扣5分。 |
|
注:
1、 扣分项是评估前近2年内发生的,以发文时间为准。
2、 每项评估内容子项扣分不得超过规定的分值。
3、评估时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不良信息材料,无相关不良信息的提供“无相关不良信用信息承诺书”,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恶性竞争事件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
5、评估对外地分公司管理时必须提供公司管理制度和对应的检查、考核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出现缺失有效管理证明材料或有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分会提供的处罚、惩戒、通报批评时,被认定对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附件2:
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附件2-1 个人会员基本信息评估标准表
评估内容 |
评估内容子项 |
评估标准 |
备注 |
基 本 信 息
100 分 |
从业年限 20分 |
从业25年以上计20分,20-24年计19分,15-19年计18分,10-14年计17分,10年以下计16分。 |
|
承担项目数量 20分 |
从业以来承担10个以上项目计20分,承担5-9个项目计18分,承担1-4项目计16分。 |
自始至终完成的。 |
|
继续教育 20分 |
按时参加继续教育计20分。 |
|
|
学历 20分 |
博士计20分,硕士计19分,大学本科计18分,其他计15分。 |
|
|
职称 20分 |
正高级计20分,高级计18分,中级计16分,初级计10分。 |
|
注:
1、 从业年限以年为单位,超过6个月的算一年,不足6个月的不计算年限。
2、承担项目数量是指已竣工验收的项目。
3、学历必须是工程技术、经济或管理类专业的毕业学历。
4、每项评估内容子项扣分不得超过规定的分值。
5、评估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备查或查询网址,不能提供原件或查询网址的要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2 个人会员优良信用信息评估标准表
评估内容 |
评估内容子项 |
评估标准 |
备注 |
优 良 信 用 信 息
100 分 |
获奖 40分 |
每获得一项全国性奖项计20分;每获得省(部)级奖项计10分;每获得市(州)级奖项计6分;每获得县(区)级奖项计2分。 |
包括政府和行业协会颁发的。 |
表扬 20分 |
每获得省(部)级书面表扬计10分;每获得市(州)级书面表扬计5分;每获得县(区)级书面表扬计2分;每获得一次企业年终书面表扬计10分。 |
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企业。 |
|
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等 25分 |
每获得一项国际、国家级奖项计20分;每获得省(部)级奖项计10分;每获得市(州)级奖项计6分;每获得县(区)级奖项计2分;在有刊号刊物每发表一篇论文计10分,在国家级协会刊物每发表一篇论文计8分,在地方省级或专业分会每发表一篇论文计5分,每参加一次中监协课题研究计10分,每参加一次地方协会或专业分会课题研究计5分,每参加编审、出版一本工程类专业书籍(含标准)计15分。 |
包括政府和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
|
协会活动 15分 |
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相关协会可制定具体评估标准)。 |
|
注:
1、奖项、表扬计分及其他计分项必须是评估前近2年内获得,奖项、表扬以发文时间为准,其他计分项的时间以提供有效证明为准。
2、每项评估内容子项计分不得超过规定的分值。
3、获奖和科技成果中计分是按最高级别计分,有等级之分的每低一个等级的计分按1分标准递减。
4、评估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备查或查询网址,不能提供原件或查询网址的要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同一项目奖项或表扬的计分,仅按最高级别部门发奖的标准计分(不叠加)。
6、企业年终书面表扬须提供企业开展表扬活动规定的制度和当次年度表扬活动的文件。
7、论文指有关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管理、行业发展的论文(包括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征文比赛的获奖文章)。
附件2-3 个人会员不良信用信息评估标准表
评估内容 |
评估内容子项 |
评估标准 |
备注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100 分 |
不良行为 30分 |
执业证挂靠扣10分;每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每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一次县级政府及以上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扣3分。 |
总监含项目和个人。 |
质量和安全 生产考核 30分 |
该项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制定评估规则,按照考核等级制定不同扣分标准。 |
没有开展考核的扣10分。 |
|
黑名单 15分 |
每一次被列入黑名单扣15分。 |
包括政府和行业协会 |
|
信息失真 15分 |
每发生一项相关信息资料造假扣5分。 |
|
|
职业道德缺失 10分 |
每发生一次职业道德缺失行为的扣10分。 |
|
注:
1、违规及其他扣分项必须是评估前近2年内的处罚,处罚以发文时间为准。
2、每项评估内容子项扣分不得超过规定的分值。
3、评估时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不良信息材料,无相关不良信息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无相关不良信用信息承诺书”,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附件3:
信用评估标准说明
一、基本信息。指会员登记、注册、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相关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指会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指因会员执业行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记分和扣分原则。指在信用评估中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采取子项计分累积方法,不良信用信息采取子项扣分累积方法。在附件1(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表)、附件2(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表)中“评估内容”栏满分均为100分,基本信息和优良信息评估计分用累积各子项得分方式得出实质分数,不良信用信息评估用100分减去累积各子项扣分数得出实质分数。各子项当计分或扣分达到标准分值时,不再计分或扣分。
五、企业资质。指单位会员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评估企业现资质条件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
六、团队建设。指单位会员的员工队伍建设。以员工职称、员工国家注册工程师、员工学历等参数,评估单位会员团队建设。
七、依法纳税。指单位会员依法纳税行为和情况。
八、员工权益保障。指单位会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九、员工教育投入。指单位会员投入员工教育资金占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范围包括继续教育、参加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外派学习和交流等。
十、技术装备。指单位会员每年在工程监理检测设备、仪器、技术软件等资金投入。
十一、从业年限。指个人会员从事工程建设类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年限。
十二、承担项目数量。指个人会员参与并完成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项目总数。
十三、继续教育。指个人会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十四、学历。指个人会员获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类的最高学历。
十五、职称。指个人会员获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类的最高职称。
十六、获奖与表扬。指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奖项、表扬。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其他与工程监理相关的荣誉奖项、表扬。专业分会的主管单位是企业性质的,其授奖的单位级别按省、市、县行政级别对应评估。
十七、全国性奖项。指国家级(国际)或由国务院某部、委颁发,各行业通用的奖项,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科学技术奖、全国五一劳模、先进单位等奖项。其他级别奖项依次按省(部)、市(州)、县(区)级排序。
十八、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指会员取得课题研究、技术发明、著作权(著书、专利)成果和应用的奖项,发表技术或管理论文,参与国家、地方、行业、社会团体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审等(不含企业)。
十九、社会贡献。指单位会员参与救灾、扶贫、捐款等公益性活动。
二十、协会活动。指会员参与协会和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活动。
二十一、三体系认证。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十二、违规和不良行为。违规行为:指单位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违规行为。不良行为:指个人会员的执业证挂靠、不认真履职等不良行为。
二十三、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缺项。指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企业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履职考核,考核中出现不达标或不合格项。
二十四、黑名单。指会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督考核中问题严重,并被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列入发布的黑名单中。
二十五、恶性竞争。指单位会员在经营中采取不正当手法或以明显低于工程监理成本价等承接业务。
二十六、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指单位会员缺乏对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有效监管和不接受当地行业协会的管理。
二十七、信息失真。指会员参评信息材料的不真实。
二十八、职业道德缺失。指个人会员在履职过程中不遵守职业道德,出现不坚持原则、以权谋私等不遵守职业道德行为。
二十九、获奖、受处罚时效。以发文时间为准,标准规定的有效时间段。
三十、调节评估单项内容的规定。在评估内容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考核缺项可采取因地制宜的评估方法,在该项评估分值不改变的前提下,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根据各自执行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方式可对评估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在评估前需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附件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会作为信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和管理组织,加强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等了解会员信用信息。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采集与申报应合法、真实、有效、公开。
第五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社保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指注册、登记、年检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指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组织表彰信息、纳税评级信息、项目获奖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指受到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六条 会员在信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过网络上报本会。
第七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情况与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会员应自查自纠。
第八条 会员信用信息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公布的信息为准。会员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公开时限内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会员信用信息每年更新。
第九条 团体会员应: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二)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设立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
(四)加强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
本条所指团体会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
(二)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转让监理业务;
(四)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五)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和信用评价体系;
(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二)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隐瞒个人不良记录,不得转借、出租、倒卖、涂改个人证书,不得使用虚假证件或挂靠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四)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监理工程保密义务;
(五)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
(一)团体会员: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
(2)未按照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3)未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
(二)单位会员:
(1)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
(3)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不能有效开展监理工作;
(4)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不正当竞争;
(5)瞒报、谎报信用信息。
(三)个人会员:
(1)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未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3)注册过程弄虚作假;
(4)有转借、出租、出借个人证书行为的;
(5)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书面投诉不履职或不廉洁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不接受批评教育,或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
(1)登记、年检不合格、年度工作报告弄虚作假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限制活动的;
(2)会员信用管理营私舞弊受到责任追究的;
(3)内部管理长期混乱,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单位会员:
(1)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
(2)挂靠承揽业务、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失信行为,损害行业声誉影响恶劣的;
(4)自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 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三)个人会员:
(1)未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违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2)损害监理行业形象,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
(3)转借、出租、伪造个人资格证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被行政机关撤销注册的;
(4)因失职渎职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5)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凡是受到警告、开除会员资格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应当告知会员记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协会网站公告告知,通过协会网站告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告知。
第十七条 会员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诚信建设指导组自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记入信用档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会员,优先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政策扶持和法律援助,支持其经营发展,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列入重点表扬范围。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应参加信用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未予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及分会反映,经核实有误的,所在地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及分会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交涉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推进监理行业信用建设,规范会员信用管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制订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现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工作,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共同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建立会员信用管理平台,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管理。涉及重要表扬信息、严重不良信息,应及时书面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适时申请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平台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