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16]46号
各监理企业:
近期,省协会接到多份省住建厅签转的群众监督投诉举报件,内容涉及监理企业在与监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仍用其证件用于项目备案,造成有的人员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备案人员与现场监理人员不一致等情况。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时间
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自查自纠内容
1、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监理人员在岗在职情况。
3、已离职人员是否存在项目备案情况。
4、监理人员是否存在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监理人员是否存在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
三、自查自纠要求
1、与本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监理人员仍用于项目备案的,项目在建的应及时办理监理人员变更手续,项目竣工的应及时办理监理人员撤销备案。
2、项目备案人员提出离职申请的,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沟通协调,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3、监理人员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四、其他要求
各监理企业应做好监理人员证件管理工作,不允许恶意押证、扣证,监理人员避免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的情况发生。若自查自纠时间结束后,仍有类似投诉件,经核实,省协会将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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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