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8]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省物价局2017年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省厅《福建省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闽建建〔2017〕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指定监理业务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工程监理企业及个人参加指定的监理业务培训。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监理业务培训工作,可由监理企业自行开展,并出具业务培训证明加盖公章,对真实性和履职能力负责,也可由监理企业自行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
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为监理企业、从业人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协会在培训、自律方面的作用。
省厅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