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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认真做好2007年“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9-30 点击1997次
建质电[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2007年“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和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根据节日长假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和措施,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部署,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针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做好防范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正确处理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严格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项目,以及高支模、深基坑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制订和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事故应对措施,切实防止赶工期、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厉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是,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监管。要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对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服务和安全运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场站、设备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监管,加大对城市公交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和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大力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的安全运营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驾驶和疲劳驾驶以及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确保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指导和督促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妥善应对节日期间高峰客流,采取适当措施控制高峰时段的游客量,加强疏导监控和信息发布,严防发生踩踏等伤亡事故。

  三是,加强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影响公共安全的既有建筑物附加装饰物、构筑物、幕墙、屋面搭建改造以及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隐患排查,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管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对危旧房屋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三、加强沟通,防灾备灾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天气、地质灾害等预报,保证信息渠道通畅。要根据本地区的灾害特点,加强防范,针对暴雨、沙尘、大风等特殊天气,制订防灾对策,落实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灾害损失,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特别是防止自然灾害引发重大事故灾难。

  接到灾害预警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施工工地防灾准备。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对工地施工设施和临时建筑有效的加固或必要的拆除,重点检查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及时停工,撤离人员。

  二是,要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准备。对城市河道排水闸站、排涝泵站等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检查,保证排水畅通。要及时加固古树名木、行道树、广告牌等设施,以防倒伏、坠落。城镇供水企业要配备应急供电设备,保证正常供水。灾后能够尽快恢复供水、供气和城市公交等设施的供应和运行,为救灾工作创造条件。

  三是,风景名胜地和公园游乐设施要做好安全检查,密切关注天气、地质灾害等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疏散游客人群,防患于未然。

  四、认真做好值班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假日期间值班制度,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工作动态,确保信息的及时上报。完善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做到信息共享,形成抢险救援合力。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有针对性地完善节假日期间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资金、设备和人员的保障工作,确保及时、妥善地进行抢险处置。

  五、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上述要求的有关落实情况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