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函[2007]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求》(建质[2006]220号),现就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材料报送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函(应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1份;
2、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及总平图、单体设计方案批复等各1份。单体设计方案批复内容应包含该建筑物的建筑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以及层高等内容;
3、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其余6份);
4、设计单位介绍该项目所制作的幻灯片文件记录光盘1份(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jc@fjjs.gov.cn);
5、若是省外设计单位还应提供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局备案后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省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591-87610430。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