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7]4号 | ||||||||||||||||||||||||||||||||||||||||||||||||||||||||||||||||||||||||||||||||||||||||||||||||||||||||||||||||||||||||||||||||||||||||||||||||||||||||||||||||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调整如下:
一、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
1、建筑工程
(续上表)
2、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房屋修缮工程
注:费用定额中的环境保护费只包括建筑垃圾清运的费用,如发生其他费用另行计算。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总说明”第七条改为“本定额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为合格工地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严格执行本定额的取费标准,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的公布金额,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的金额,作为工程施工中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
三、对评为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可以给予奖励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增加30-50%计算。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