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摸清全省既有玻璃幕墙的总量、使用时间、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加强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既有玻璃幕墙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全省现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含隐框窗)。 玻璃幕墙是面板材料为玻璃的建筑幕墙,是由玻璃板块、各类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二、普查原则 建筑物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对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负总责,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技术标准 既有玻璃幕墙普查的主要依据标准: 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2、《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3、《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2001; 4、《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9-2001。 四、普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建筑物名称、地址以及产权人、物业单位、玻璃幕墙施工单位、玻璃幕墙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2、类型、面积、高度、开竣工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以及建筑物高度、最大的结构层高、主体结构形式等; 3、设计计算书、图纸审批手续、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 (二)现场实物质量状况 自查与抽查均应对既有玻璃幕墙的现场实物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开启窗、玻璃板块、密封胶(结构胶、耐候胶)、支承体系、雨水渗漏等项目的质量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做好详细记录。 (三)管理和维护情况 1、玻璃幕墙使用的日常维护维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确保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普查方式及步骤 既有玻璃幕墙普查方式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其步骤分为普查与建档、隐患整改两个阶段。 (一)普查与建档阶段 1、2007年5月1日至6月20日为自查阶段。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应按《福建省既有玻璃幕墙建档表》、《福建省既有玻璃幕墙普查表》和《既有玻璃幕墙检查项目及方法》的要求进行自查登记。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单一的,由产权人负责自查登记;涉及多个产权人的,由产权人委托物业单位或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自查登记。产权人、物业单位或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按要求翔实登记玻璃幕墙基本情况,确保建档信息真实、准确,并于6月20日前将自查登记的建档表书面(包括电子文档)反馈给各设区市建设局。 2、2007年6月21日至7月20日为抽查与建档阶段。各设区市建设局在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8层以上建筑物、人流密集区域和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 3、各设区市建设局在抽查结束后,应将抽查情况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对产权人自查登记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对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情况进行建档登记,于7月30日前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网址:http://www.fjgczl.com/glass/)“玻璃幕墙档案系统”填报建档登记有关资料。 (二)隐患整改阶段 产权人对普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整改。若玻璃幕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合格之前必须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整改合格后,产权人应将整改事项及整改结果书面(包括电子文档)反馈给各设区市建设局;各设区市建设局应将整改事项及整改结果记入既有玻璃幕墙档案。 六、监督管理 (一)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既有玻璃幕墙普查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玻璃幕墙档案系统”模块。联系人:柯国生、杨超;联系电话:0591-87527593、87561503。 (二)各设区市建设局应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建档工作,确保普查建档工作有效开展,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同时报省厅。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督促产权人做好自查登记、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未进行自查或隐瞒自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以及不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厅将在各地普查的基础上进行督查,并建立全省既有玻璃幕墙档案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管理网络系统。 七、技术指导 为了做好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省建设厅成立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组长:李光旭(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 成员:龚昌基(福建天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陈德威(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所,高工);赖卫中(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高工);郑志敏(福建南平铝业有限公司,高工)。 专家咨询组联系人:陈德威;联系电话:13960759553。 八、建档要求 (一)既有玻璃幕墙应以每幢建筑物为基本单位建立档案,实行“一幢一卡”制度。 (二)既有玻璃幕墙实行动态管理,对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应记入档案,完善档案数据库管理。 (三)今后投入使用的玻璃幕墙,应由产权人及时报设区市建设局建档登记。 附件:1、福建省既有玻璃幕墙建档表 2、福建省既有玻璃幕墙普查表 3、既有玻璃幕墙检查项目及方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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