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及设备租赁、安装、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合格的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全监督人员,其数量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所承担的安全监督工作任务量进行配置。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配套合理并能满足工作量的需要,其中设区市电气、建筑机械或机电等专业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区)不少于1人。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必须配备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配备相关的安全监督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 (三)具有固定的开展安监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以及必备的安全监督保障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应持有福建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经省建设厅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一)设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且具有6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二)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三)取得国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的,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连续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条件限制。 本办法实施后,新进设区市和县级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新进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设区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制度;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及监督交底制度; (五)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及监控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工程项目停工(或局部停工)及复工审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 (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的采集、统计及上报制度; (八)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九)财务管理制度; (十)廉政建设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