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办发〔2012〕21号和闽政〔2012〕38号的要求,按照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要求,我委对《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四条 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相应地核准项目的采购事项采取邀请招标:
(一)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邀请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相应地核准项目的采购事项采取不招标方式发包: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又不属于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三)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应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事项的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
因申请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须依照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事项进行复审或者复核的,招标事项复审或者复核程序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或者审批程序执行。
招标事项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转报核准申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就招标事项核准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报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有第七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有涉及国家安全情形的,由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做出认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情形的,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认定。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为项目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认定。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 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抢险救灾情形,由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做出认定。
第十七条 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事项,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业务处室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二)业务处室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三)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或者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业务处室会稿。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其内部工作流程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对于核准的招标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附后)。
对于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招标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出具《招标事项复核决定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期限执行。
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者申请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政策法规【2008】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doc